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1)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主要包括:
①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劳动者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特殊情况下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后,继续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承继单位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者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③劳动者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④用人单位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的责任。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②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③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补充缴纳保险费、滞纳金或罚款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④劳动者在发生职业病后,按规定正常进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在待遇给付环节,未参保单位需一并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所应支付的费用,当用人单位重新参加工伤保险并完成各类补交后,免于承担新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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