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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住建费追决字〔2020〕第002号

曹县福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自2014年以来新建设的福春源小区工程,建筑面积6139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曹政发〔2008〕44号文)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706575元,已缴734522.6元,还应补缴2972052.4元。

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我局统一易地建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报登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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