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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告知书

被告知人:赵茂生、李建敏、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告知事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对赵茂生、李建敏、曹县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向债权人履行的本息债务,经协商我与孙紫营签订了部分债权转让协议,其中转让尚未履行的本金588万元及转让之日起所产生的利息。以上,请赵茂生、李建敏、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自登报本债权转让告知之日起,向孙紫营履行以上债权偿还义务。

特此告知。

告知人:王大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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