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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交警破获电动车肇事逃逸案

本报讯 (记者 刘卫国)驾驶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对伤者及时施救,这是常识。但仍有个别驾驶员对肇事逃逸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责任认识不足,尤其是电动车驾驶者,肇事后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8月20日,定陶交警大队迅速破获胡某环驾驶三轮车肇事致人受伤逃逸案。

8月20日19时10分许,定陶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报警,在定陶北环路第四实验小学西侧发生伤人交通事故,请求处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只有一滩血迹和一片呕吐物,受伤人员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科交警勘察现场后,立即向大队领导汇报,连夜开展摸排调查。伤者反映肇事车辆为一辆三轮电动车,肇事者为一名女性,肇事后未对伤者及时施救,而是选择骑车逃离现场。

交警经过现场遗留物品分析研判以及摸排调查,调取大量沿途监控和走访群众,发现孙彭李村村民胡某环有重大嫌疑。8月24日,民警在胡某环家中找到嫌疑人胡某环。面对讯问及相关证据证明,胡某环对其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告破。定陶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经多方证据证明,胡某环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定陶交警大队事故科的同志提醒大家: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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