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一男子非法捕捉野生壁虎被判刑
本报讯 (通讯员 艾颖)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涉非法狩猎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8月至9月期间,先后多次使用竹竿敲打、夜间照明的方式,在鄄城县某村住宅外墙上非法捕获野生壁虎共计665只,并将捕获的壁虎销售给他人以牟利,非法获利600元。经相关机关鉴定,丁某某非法捕捉的壁虎为国家“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壁虎的生态、经济及科研价值,检察院指控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终,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非法捕获野生壁虎,其行为性质恶劣,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环境受损,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332500元,并在鄄城县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鄄城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积极树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尊重、善待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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