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车辆性质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本报讯 (记者 胡德光 通讯员 周莹莹) 近日,巨野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2月27日16时,被告邵某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与程某某驾驶的原告张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车辆严重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经巨野县交警大队勘验认定,被告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菏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原告实际支付12000元,其中2000元由被告邵某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自己负担10000元。原告将邵某某及邵某某投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和替代性交通费17313.5元。
邵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自己支付给原告7000元,要求一并计算。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100万商业三者险无异议,因被告驾驶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投保时是按照非营运车辆订立的保险合同缴纳的保费,其事故发生时从事着营运工作(货运搬家),明显增加了危险程度,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也未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公司不予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诉讼费公司不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邵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认定结论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加黑告知被保险人邵某某,邵某某在投保声明处签章,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结合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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