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首例“同命同价”案审结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3月18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市首例适用新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董某某获偿额比原有标准增加了114912.72元。
据悉,2019年5月2日,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39巨野县开发区董庄村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董某某受伤住院。
据巨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董某某颈部枢椎骨折、左侧椎弓骨折、齿状突骨折,右侧下肢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本案中,董某某虽是农村户籍,同样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此,董某某可获得残疾赔偿金198099.72元。如依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董某某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仅为83187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董某某获得赔偿金数额较原来的标准多出114912.72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该规定自今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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