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广告

下一版>

-- 牡丹晚报 -- 版次:[新闻●广告]

配套费计入房价,不得另外收取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起草了《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该办法制定的目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可解决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实际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在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基础教育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和供电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套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30%,在办理预售许可时缴纳40%,在办理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时缴纳30%。其他非商品房综合配套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等建设项目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直接办理免缴综合配套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综合配套费。

民用建筑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18元,基础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地下储藏室、停车位等地下空间免收综合配套费。工业建筑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单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不含二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工业建筑免收基础教育配套费。


上一篇:关爱环卫工人,共建“爱心驿站”
下一篇:菏泽中心: 匠心筑家,只为不负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