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敏静
9月15日,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崔秀珉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客“政务服务热线”,对退休职工参保、职工住院起付线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并现场接听来电,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每人每年72元一次性缴纳
在做客“政务服务热线”当天,崔秀珉对破产企业职工个人要代缴单位部分大病费用的原因予以介绍。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菏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菏政发〔2016〕19号)第34条规定,实行大额医疗社会救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参加大额医疗社会救助。
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无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全部负担。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72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72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20000元。
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筹资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破产企业职工,因单位已经不存在,除与单位有约定的情况外,需由个人全部承担。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退休职工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该如何参保呢?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得知,《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补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暂行办法规定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时机是职工退休待遇批准时或职工医疗保险产生中断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政策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缴费年限,也可随在职职工进行缴费,待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进行年限认定,自退休待遇批准的次月起,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6月30日,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第六条规定,自9月1日起,按照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住院从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我市职工住院起付线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制定不同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第2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从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支付以下部分,个人首先自付一定的比例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在职人员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3%;100001-130000元,在职人员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退休人员比以上规定的在职人员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分别相应降低4个百分点。大额医疗救助个人自付比例为13%。
参保人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个人自负比例将提高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参保人员患有危重疑难疾病,应统筹区内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治,需要到统筹区外治疗的,可以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
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确需到统筹区外就医的,应到参保地规定的转诊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由转诊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出具《菏泽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并通过系统、电话、传真或微信等便捷方式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参保人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医疗待遇按规定提高个人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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