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广告

下一版>

-- 牡丹晚报 -- 版次:[新闻●广告]

“借名买房”有风险,一不小心就易主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王 群)通常情况下,我们买房子时都会用自己的名字,而现实生活中,也有借用他人名字购买房屋的。这不,日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借名买房的案子。家住郓城的刘某某、孙某某夫妇因替他人担保,买房时受阻,便以刘某大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某室房屋,并支付首付款及贷款。不料,刘某大却因替他人担保被郓城县某银行查封了涉案某小区房产,刘某某、孙某某险些房财两空。

原来,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而第三人刘某大与原告刘某某系父子关系。2011年2月15日,原告刘某某为妻子孙某某的弟弟孙某小房屋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原告孙某某为共同还款人,因此刘某某、孙某某再次买房时因替他人担保受阻。后刘某某、孙某某以刘某大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某室房屋,案外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三份,显示该公司分三次收到原告孙某某支付的用于购买涉案房屋首付款81035元。同年7月21日,该公司出具收据一份,显示收到第三人刘某大就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268035元,其中现金81035元、贷款187000元。

随后,原告刘某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刘某某多次向第三人刘某大的房贷还款银行卡内汇款。后刘某大因替他人担保,被郓城县某银行查封了涉案某小区房产,原告刘某某、孙某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两原告是否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问题,涉案房屋的房款分为首付款及按揭还款,两原告提交的收据显示,涉案房屋首付款81035元支付人为原告孙某某及第三人刘某大。原告诉称是由于原告在支付首付款后发现不能以其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因此,将首付款转到第三人名下,实际第三人并未支付。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支付两次有悖常理,原告孙某某的收据在前。结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称予以采信,认定81035元首付款由原告孙某某支付。另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可以证实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原告刘某某连续多次有规律地通过银行卡转账或支付宝的形式,汇款到第三人名下的涉案房屋还款银行卡内再予以还款。被告郓城某银行辩称不能排除第三人为逃避还款而不用自己银行账户还款的事实,但涉案房屋的还款是通过第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故一审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可以认定是由原告刘某某通过第三人的银行卡进行还款,实际还款人为原告刘某某。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由两原告支付,第三人认可两原告借名行为,故可以认定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某、孙某某系涉案房屋权利人,该权利合法、真实,能够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综上所述,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停止对位于郓城县某小区某室房屋的执行;确认原告刘某某、孙某某某房屋享有所有权。

一审宣判后,山东某银行不服原判,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网络安全宣传周里宣传忙
下一篇:购买养老保险 应“三步走”避免“被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