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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无故被变更到他人名下, 咋证明“手机号是我的”?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郅 硕) 9月23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巨野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手机号被更改户主引起的民事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巨野县某通信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刘先生使用的15*******01号码进行实名补充登记至其名下。

家住江苏省徐州市的刘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游戏代练公司。2011年,他在菏泽市购买了一批电话卡用于游戏代练,其中包含15*******01号码的几十张卡号登记在代理商侯某名下,而电话卡一直由刘先生使用。在长达9年的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手机卡被实名注册成别人的名字、随后卡被补走的情况,使得刘先生手中的老卡无法使用。而当刘先生向侯某申请对这些卡号进行实名补充登记时,发现侯某在2017年2月23日将上述卡号变更登记到了张某名下,刘先生申请更改时,侯某却说这是营业员操作失误造成的,无法更改。刘先生并不相信,便通过报警的方式处理此事。

后来,巨野某通信公司客服主任随即联系上刘先生,告诉他,只要到公安局销案,就一定给处理好。然而,直至2019年,在工信部、国资委的调解下,刘先生与该通信公司达成和解几十次,也未能完成实名补充登记。无奈之下,今年3月,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巨野县某通信公司诉至巨野县人民法院。

随后,巨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刘先生向侯某购买了15*******01号码且使用至今,是该号码的实际使用人,刘先生、侯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2016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的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文件,要求从严从快全面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并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根据上述规定,巨野县人民法院认为刘先生是相关规定出台前的存量用户,是要求补录登记并非开办新的电话卡;因被告营业员操作失误致使涉案号码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刘先生并不认识张某,即便联系张某也应由被告巨野县某通信公司负责。因此,刘先生要求侯某将行业用手机号15*******01补充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巨野县某通信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刘先生使用的15*******01号码进行实名补充登记至其名下。

判决生效后,刘先生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向该案的主审法官——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庞秀霞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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