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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交通事故带来的启示 驾车上路应该注意什么?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冯 锴

在9月24日召开的市交警支队9月份新闻媒体通气会上,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三个交警大队大队长分别结合各自辖区的典型事故案例,剖析事故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提醒群众注意交通安全。

未及时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二次事故

开车的人都应该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然而,发生在牡丹区的一起事故中,驾驶人却选择逃逸,结果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牡丹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沈祥峰介绍,6月17日0时32分许,赵某驾驶鲁R***6T号小型轿车沿菏兰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铁路桥下,与同向行驶、由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倒地。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张某驾驶鲁R***6L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赵某驾驶机动车在第一次事故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张某驾驶机动车在第二次事故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赵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未尽到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义务对事故的再次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事故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无事故责任。

“肇事逃逸,等于自酿苦果!”沈祥峰表示,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礼貌行车。如不幸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110或122报警求助。如果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要立即抢救伤员,呼叫救护车,让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非机动车过斑马线未推行,驾驶人被撞也要担责

在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通报的一起事故案例中,一名电动车驾驶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被撞,因为当时没有下车推行,他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张中斌介绍,8月19日7时30分许,邵某某驾驶鲁RT***2号小型轿车沿市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月绿城小区门口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张中斌解释,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确认安全后通过;同样,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一定要按照规定下车推行并要注意观察,确保自身安全。张中斌表示,生活中骑电车出行的市民比比皆是,而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真正能做到横过机动车道时推行的市民少之又少,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市民出行时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骑行。

驾驶人酒后心存侥幸,深夜开车酿事故

尽管交警部门一直保持对涉酒驾驶行为严打态势,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结果付出了沉重代价。

菏泽高新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杜运天介绍,4月18日23时,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240国道大黄集安陵路口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科民警快速赶至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处置。

在勘察现场过程中,民警与其中一名驾驶员交谈时,闻到其身上散发出一股浓烈的酒气,且面色发红,有饮酒嫌疑。随即,民警利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1.4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询问,该驾驶员与朋友在不远处一饭店喝完酒后,心存侥幸欲驾车回家,在其倒车掉头时与正常行驶的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所幸深夜时段国道上车辆、行人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

交警部门提醒,为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请广大驾驶员知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代价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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