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日报20170302期 第A4版:要闻

第A4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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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3月02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交警扣车也要收天价拖车费?

晏扬
   近日有北京市民反映,自己的车辆因违章停车被交警拖走,到停车场取车时,却被要求缴纳巨额拖车停车费。记者探访停车场,发现有车主被索要4300元拖车停车费。对此,相关交管部门回应称,停车场收取费用与他们无关,他们与停车场没有合作关系。(2月27日《新京报》)
   数千元拖车费堪称“天价”,但请注意,这条新闻中的拖车费与屡遭舆论诟病的“天价拖车费”有关本质不同。媒体经常曝光的“天价拖车费”,是在车辆事故救援中由社会救援机构收取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而上述消息中提到的拖车费,则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扣留、拖移、停放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
   两种拖车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故救援,后者是交通执法;前者的实施主体是经营性机构,后者的实施主体是执法机关。因此,按照规定,前者作为经营行为可以收取拖车费、停车费,后者作为执法行为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车辆违停被交警拖走,车主只需依法缴纳违停罚款,此外无须向交管部门或停车场缴纳费用。也就是说,新闻中的拖车费问题不在于 “天价”,而在于原本就不该收。
   这一切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机动车违停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除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外,还可以将该机动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事实上,不只是车辆违停,当驾驶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超限超载),或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时,交警也可以扣留车辆将其拖走,但都不应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关于这一点,《行政强制法》第26条有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依据该上位法,一些下位法和部门规章也有类似规定,如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再如《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拖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在上述新闻中,交管部门称他们并没有向车主收取拖车费,是停车场收的,与他们无关。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根据《行政强制法》,“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但“保管费用由政行机关承担”。也就是说,交警可以将机动车拖至社会停车场,但拖车费、停车费仍由交管部门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十多年,《行政强制法》也已实施了五年多,然而,一些地方的交管部门在扣留、拖移机动车时,仍然向车主收取拖车费、停车费。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有关部门不懂法,还是他们与停车场有“合作关系”? (转自《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