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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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8月1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成武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召开

本报讯 (通讯员 成宣)8月3日上午,成武县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了今年以来成武法院决胜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情况。
   2018年以来,成武法院紧紧围绕“三个90%”和“四个基本”的总要求,精准对焦第三方评估指标,坚持综合施治原则,认真贯彻“强化保障、规范管理、个案抓起、合力攻坚”十六字方针,发扬“有定力、敢碰硬、能吃苦、善作为”的执行工作精神,不断凝聚合力,攻坚克难,各项执行质效指标稳步上升,执行规范化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成武法院有定力、善作为,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成武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做出(2014)成民初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某某借款300000元。朱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付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成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明某酒厂系被执行人朱某某个人持股,属个人独资经营。依申请,执行人员于2014年12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某酒厂内23、26号酒罐(查封时为满罐)。2015年5月份,申请人称26号酒罐内已无酒,执行人员查明后要求朱某某到法院说明原因,朱某某未作任何说明。执行人员又将23、27、30号酒罐进行了第二次查封(均有酒),并依申请对三个酒罐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同意以流拍价以物抵债。后又发现已查封的27号酒罐内原酒已所剩不多,30号酒罐内还有部分酒,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以物抵债债权。
   本案被执行人明显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个人财产,反而通过隐匿、转移、故意损毁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目前,朱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介绍,截止到7月30日,成武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527件,旧存284件,共计1811件。已结案1136件,未结675件,结案率62.73%,执行到位金额1.53亿元。实际执结率46.23%,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1.79%,终本率19.52%,2018年终本案件合格率93.77%,执行信访办结率100%,发布失信人员名单505人(次),限制高消费1247人(次)。今年3月份以来,开展“春季集中执行活动”,共开展各类专项执行行动27次,出动执行车辆147辆、干警370余人,查找被执行人560余人,依法拘传被执行人310余人,140余人当场交纳欠款600余万元,127人因拒不报告个人财产被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