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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本报讯 (记者 黄啟峰)日前,记者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9月5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中对贷款对象、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贷款程序和贷款偿还以及合同变更和终止等都作出了详细说明。

《办法》总则中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其中借款人是指满足贷款条件要求,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获得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非特指,借款人包括借款人本人、借款人配偶及同一笔贷款中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其他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个人。

《办法》规定,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公积金其中一条要求必须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等条件。

《办法》中明确要求,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5+当前公积金缴存月数×2000。

双人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后的额度直接相加,但不得超过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符合市委市政府高端人才支持政策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和提高贷款额度。

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追把1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并负有同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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