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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申请人,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指满足贷款条件要求,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获得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非特指,借款人包括借款人本人、借款人配偶、及同一笔贷款中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其他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个人。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合作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对受托银行相关业务的考核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贷款手续费。

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积金贷款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存贷结合、先存后贷、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发放。

公积金贷款收益归公积金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六)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可靠担保;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向下取整到千元计算: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5+当前公积金缴存月数×2000。

双人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后的额度直接相加,但不得超过家庭最高可贷额度。

符合市委市政府高端人才支持政策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和提高贷款额度。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追加1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并负有同等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其最高可贷额度及最长贷款年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本市房价和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核定后,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一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第二套住房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造价的50%。

房屋套数按照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二)以住房作抵押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属二手房或第二套住房的,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到期日。

(三)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最高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控制在60%(含)以下。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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