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广告

下一版>

-- 牡丹晚报 -- 版次:[新闻●广告]

“锦旗不收,俺就不走”

“桑法官,在法院吗?俺今天非得把锦旗送到您手里不可,否则俺就待在法院不走了。”案件当事人杜某在连续3天未能见到承办法官桑敏后,竟在电话里“耍赖”,执意要把锦旗送到其手中。

据悉,2001年,杜某入职郓城县某林场,2019年1月从该林场辞职,与此同时,杜某要求该林场补交自己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共5年的社会保险费50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补交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的医保资金4500元。而郓城县某林场则认为杜某并非林场职工,其只是将人事关系暂存在林场,与其真正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是郓城县林业局,因此林场拒绝杜某的任何要求。双方为此各执一端、互不相让,对于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双方的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更是大为不服,彼此之间来回争执达一年之久。

今年4月,杜某将该林场和郓城县林业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补交自己的社会保险金、医保资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双方积怨已深、矛盾巨大,承办法官桑敏受理本案后,对全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判。

经过分析,桑敏认为,问题之所以无法解决,很大程度上源于杜某将社会保险金、医保资金和经济补偿金混在一起等同主张。桑敏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则杜某找林业局主张社会保险金及医保资金是找错了行政单位,同时,该主张也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杜某应当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解决单位欠交的社会保险金及医保资金。

另一方面,郓城某林场之所以不支付杜某经济补偿金,是因为该林场认知错误。该林场虽然是林业局的下属单位,但同时也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且杜某自2001年至2018年一直在该林场工作,其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是由其支付和缴纳,双方之间真正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而不是杜某与林业局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林场应当依法支付杜某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

经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桑敏开始有针对性地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经过反复多次会面及开庭审理,双方之间对自己的案件矛盾有了清晰的认识,也渐渐没有了当初的剑拔弩张。承办法官桑敏遂于近日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判决,双方均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杜某对案件得以顺利解决非常满意,他感觉承办法官桑敏不仅工作作风亲和,而且审理案件入情入理、合法合据,故执意送锦旗以表谢意。但一连三天,桑敏一直“泡”在乡下助力脱贫攻坚,未能抽出时间与杜某见面。

桑敏再次接到杜某电话后,拗不过杜某的执着和盛情,特地从扶贫一线赶回法院,接受了杜某的锦旗。

“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使命和担当。老百姓能在这个过程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认可和支持,这是我们作为法官最幸福的事。”桑敏由衷地表示。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刘丰山


上一篇:菏泽市工商联(总商会)文化艺术委员会成立
下一篇:菏泽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