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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面保护老人权益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广大老年人来讲,这部法律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意定监护免除后顾之忧

“糊涂”之前先选定监护人

案例:刘大妈出身书香门第,父母留下共计48件文物、名人字画等价值不菲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为了继承这些遗产,刘大妈将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到法院。法院经核实后发现,刘大妈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意识不清,老伴儿去世早,现在跟着儿子一起生活。在谁来担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继承诉讼的问题上,一儿一女争得面红耳赤。后经过刘大妈儿女的申请,法院宣告刘大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实际情况指定儿子为刘大妈的监护人。儿子借此身份代表刘大妈参与诉讼,才让刘大妈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北京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马德天法官告诉笔者,对于那些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来说,谁成为他的监护人,就意味着可以打理老人的财产及生养死葬等其他事务。《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说,《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提前消除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录像、打印遗嘱都被确认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最高

案例:几年前,李大妈生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多年来对自己悉心照料,就在两位单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女儿。李大妈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屋。

法官介绍,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

此外,《民法典》还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删除,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新增居住权

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案例:张大爷丧偶多年,几年前与小十几岁的齐女士相识,并执意与其结了婚。张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由四个子女继承,但齐女士有权居住至其去世为止。没两年张大爷因病去世,其子女将齐女士赶出了家门。齐女士拿着张大爷的自书遗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法官介绍,虽然经过诉讼,法院认可了张大爷的遗嘱,判决齐女士可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但这种居住权益与“居住权”有本质区别,对房屋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此次《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

今后,像张大爷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在生前就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这样一来,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把享有居住权的老人扫地出门,或擅自出售、转租房屋就不行了。

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尽可能让老人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

案例:刘老先生一生没有婚娶,膝下无子嗣。同胞哥哥几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儿子逢年过节来拜望一下。刘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侄子,可还没来得及写遗嘱,刘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侄子想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却遇到了障碍。按现行法律,侄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代位继承。

法官介绍,此次《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目的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最大程度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

遗赠扶养扩大范围

赋予老有所依更多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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