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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依法追偿 医疗机构拖延抢救依法追责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根据《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送达《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事故责任人未偿还市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予以标注,在其办理车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对于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所骗取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治疗、提供虚假医疗证明或者医疗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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