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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费不够?救助基金先垫付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9月21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细则》)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至10月9日。《暂行细则》提出,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菏政办发〔2020〕28号)已于2020年6月26日有效期届满,但国家及省新的救助办法还在在调研阶段。为使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建议将《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菏政办发〔2020〕28号)重新“三统一”,继续施行,待国家和省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后,对该《细则》适时修订或重新制定。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死者的赔偿费用,由赔偿人缴付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应登记备案,明确损害赔偿权利人后依法处理。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遇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需要巨额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抢救资金数额以及垫付方法。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家庭补助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不便申请的,也可以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在单位、户籍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或办案单位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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