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年10月29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1]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

惠及83万余名弱势群体 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明年1月1日正式支付待遇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作为市委、市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10月28日正式启动,明年1月1日支付待遇,将惠及83万余名弱势群体。这是记者从当日召开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大会上获悉的。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展顺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有效保障了城镇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但是,全市目前还有73万名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城镇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10多万名困难群体没有基本医疗保障。我市认真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地开展了政策配套和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出台了《菏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这次参保范围为: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未成年居民,即具有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籍的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未入学入托(园)的少年儿童;成年居民,即男18至59周岁、女18至54周岁的非从业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各类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分别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一般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重度残疾人(一至三级)或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一般成年人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60元;重度残疾人或低保对象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40元。老年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一般老年人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00元;重度残疾人或低保对象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4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按一定比例报销。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5万元,成年人及老年人为3万元。门诊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糖尿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 3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责任人的,其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已参保人员,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副市长段伯汉出席当日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