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年02月1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几滴菜汤洒身上 出手伤人被判刑

曹县讯 曹县一男子吃饭时因旁人误将几滴菜汤洒到身上,动手将他人打成轻伤。2月4日,该男子被曹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该案被告人张某系曹县郑庄乡袁庄行政村村民,在当地一家食品加工厂做临时工。1月6日中午,张某与众工友一道来至工厂餐厅吃饭。在用餐过程中,一韩姓工友端菜从张某身后经过,因餐厅狭小且就餐人数众多,推挤之下不慎将盘中的几滴菜汤洒在张某身上。脾气火爆的张某却张口便骂。韩某也开始以恶语“回敬”。一场骂战骤然升级,两人开始相互厮打。打斗中,韩某一巴掌拍在张某脸上,张某气急败坏之下抄起餐厅的木凳将韩某右臂砸伤。后经法医鉴定,韩某右上臂肱骨开裂,系轻伤。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