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年02月2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B4]
商家促销附赠品
收回购物凭证不合法
新华社电近日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北京一家超市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满68元、98元可给予赠品,但必须收回消费者的购物小票。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4日发布消费提示,称商家的这一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每逢节假日,是商家打折促销的黄金期,这种给赠品但收回购物凭证的促销方式时有出现。一方面,商家的让利销售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些优惠;但另一方面,收回购物凭证后,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证明购物来源,其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北京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时,有权索要购货凭证,可以要求商家出具发票,写清所购商品,保留发票作为购货凭证,或要求商家在收据上标注赠予情况。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消费者可及时向有关方面投诉。
每逢节假日,是商家打折促销的黄金期,这种给赠品但收回购物凭证的促销方式时有出现。一方面,商家的让利销售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些优惠;但另一方面,收回购物凭证后,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证明购物来源,其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北京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时,有权索要购货凭证,可以要求商家出具发票,写清所购商品,保留发票作为购货凭证,或要求商家在收据上标注赠予情况。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消费者可及时向有关方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