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年04月1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1]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春季违法建设集中治理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菏泽城区违法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健康、和谐、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研究确定,从2009年4月8日至30日,在菏泽城区深入开展一次春季违法建设集中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属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城区内正在进行的所有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一切后果均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二、集中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在建、新建的违法建筑;
   (二)占压“五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文保紫线和基础设施黄线)控制和高压走廊等范围的违法建设;
   (三)政府储备、年度和近期开发控制地段,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市重要节点突击搭建的违法建设;
   (四)以非法商住开发和赢利为目的违法建设;
   (五)已责令限期拆除、自愿进行限期拆除仍未彻底拆除的违法建筑。
   三、城区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深入搞好宣传发动,动员全民参与,进一步加大对菏泽城区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牡丹区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广电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拆除,及时曝光、公开处理。对围攻谩骂执法人员、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予以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级党员干部,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违者将依规依纪予以党政纪处分。对在治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或参与违法建设的执法人员,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五、城区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从我市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积极检举揭发违规违法行为,自觉同违法建设的各种歪风邪气做斗争。
  菏泽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