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年08月28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B1]
一个专利纠纷的样板——

公理?婆理?

武占民 何晓革
        8月10日,菏泽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万方机械厂侵犯曹县霸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玉霞专利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艺术围栏成型机并销毁侵权产品。
  专利
   艺术围栏成型机是什么?许多局外人对此并不了解,但它背后的市场前景却被行内人士看好,称为“一块正在煮熟的肥肉”。
   李玉霞说,早在2003年,她就敏锐地发现了拆墙透绿带来的商机,组织研发出水泥艺术围栏成型机。该设备采用“真空抽水,轴压成型”,效率比原来的“离心脱水,模具造型”大大提高。2007年8月9日,李玉霞为艺术围栏成型机申请了专利,2008年6月1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zL200720026333.7。
   近几年,水泥艺术围栏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依托先发优势,李玉霞的艺术围栏成型机销售到全国各地。
   随着市场的扩大,一些仿冒厂家出现。开始的时候,李玉霞一直抱有息事宁人的态度:“不管仿冒不仿冒,大家一块把市场做起来就行。毕竟这块‘蛋糕’太大了,一两家企业根本吞不下。”她说。
   然而,李玉霞很快就发现自己的想法太幼稚了,因为大量的仿制设备几乎要催垮这个新生的行业。
   “用户发现水泥围栏有质量问题,他们不会想到是生产设备造成的,而只怀疑水泥围栏本身存在缺陷。长此以往,水泥围栏会失去人们的信任。”李玉霞说,仿冒行为不只是侵犯了她的专利权,令其产品销售受阻,更重要的是损害了终端客户的利益。
   为了维护水泥围栏的声誉,3年前,李玉霞就推出了“以旧换新”业务,作价回收那些粗制滥造的仿制设备。同时不断加大研发力度,提高技术门槛,先后又申报了“快干连线模具”、“快速无水下线隔离柱技术”、“机制小柱头模具”等3项专利。。
   李玉霞的努力显然并未奏效。2008年起,仿冒厂家越来越多,一些仿冒者声称自己拥有专利,有的甚至伪造“国家科技进步成果一奖”。
  纠纷
   2009年4月13日,李玉霞就“曹县万方机械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一案,向菏泽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产品。
   经核对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审理该案。
   被请求人则辩称,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已进行艺术围栏成型机的生产和销售至今。同时,提出四条答辩意见:一、生产和销售艺术围栏成型机远在请求人申请专利之前;二、对请求人不构成侵权,相反是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构成严重侵权;三、被请求人的企业名称变动情况说明;四、请求人的专利应属无效,并严重侵犯了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被请求人在答辩书中提到的企业名称变动情况,称其先后使用过曹县立博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曹县立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曹县立博机械厂、济南立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县玉立分公司和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万方机械厂等5个名称。
   由于被请求人使用企业名称混乱,给请求人举证造成一定困难。2009年7月13日,请求人向合议组提出补证申请,本案的被请求人“曹县万方机械厂”应为“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万方机械厂”,负责人“董效雷”应为“董孝雷”。
   7月31日,合议组到被请求人单位对请求人提出的补证申请进行核实,经调查确认,被请求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
  审理
   经调解无果,菏泽市知识产权局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查明:1.本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有效专利。2.本案的请求人有该项专利的使用权。3.本案的请求人请求主体明确。4.合议组人员到被请求人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万方机械厂实地调查取证对照,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一样。
   被请求人在答辩书中称其生产和销售的艺术围栏成型机远在请求人申请专利之前,并提供相关证据,无可支持理由。因为合议组审查发现,被请求人自称使用的企业名称曹县立博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曹县立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曹县立博机械厂均未依法成立,没有注册登记。只有济南立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县玉立分公司和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万方机械厂存在,但该两单位的注册成立时间分别是2007年11月29日和2008年,均在请求人专利申请日之后。
   被请求人在答辩书中提到的请求人的专利应属无效,无可支持理由,其根据是:艺术围栏成型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本案的请求人。该艺术围栏成型机是请求人于2007年8月9日前与其他人共同发明研制,于2007年8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请求人实用新型专利,并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专利合法有效。
   8月10日,菏泽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1、本案请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万方机械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艺术围栏成型机并销毁侵权产品。
   3、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赔付经济损失两万元,不属于本局受案范围,故不支持请求人的请求。
   4、800元案件处理费由被请求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