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3月3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文明行路从脚下起步 爱路护路从你我做起
为贯彻落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路政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树立我市公路路政“反应迅速、装备精良、规范执法、文明服务”的良好品牌,全面提升我市路政管理基础保障和综合服务水平。在第七个“山东公路路政日”到来之际,记者就群众最关心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市公路管理局工会主席牛树河。
记者:为什么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牛树河: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广泛共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记者: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条例对“治超”又是如何规定的?
牛树河: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记者:公路养护对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公路养护工作作了规范?
牛树河:公路养护是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方面,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作,条例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三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记者:建筑控制区一直是公路管理的难点,条例对此有什么规定?
牛树河:条例专门用四个条文对建筑控制区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是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三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四是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记者:据了解,公路部门开展路面管理相对容易一些,公路周边区域管理一直是公路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牛树河:对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明确了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标准,并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性制度。二是集镇规划控制区制度,通过对规划、建设等源头环节实行有效管控,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三是其他保护区域,对公路桥隧等关键部位建立更加符合管理实际的制度。
记者: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治超检测站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超限车辆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牛树河:条例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记者:对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行为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牛树河:条例规定: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记者:条例是如何保障公路安全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的?
牛树河:为保障各项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一方面,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记者:为什么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牛树河: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广泛共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记者: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条例对“治超”又是如何规定的?
牛树河: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记者:公路养护对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公路养护工作作了规范?
牛树河:公路养护是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方面,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作,条例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三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记者:建筑控制区一直是公路管理的难点,条例对此有什么规定?
牛树河:条例专门用四个条文对建筑控制区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是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三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四是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记者:据了解,公路部门开展路面管理相对容易一些,公路周边区域管理一直是公路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牛树河:对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明确了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标准,并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性制度。二是集镇规划控制区制度,通过对规划、建设等源头环节实行有效管控,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三是其他保护区域,对公路桥隧等关键部位建立更加符合管理实际的制度。
记者: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治超检测站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超限车辆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牛树河:条例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记者:对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行为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牛树河:条例规定: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记者:条例是如何保障公路安全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的?
牛树河:为保障各项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一方面,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