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2月19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购房有机会赢汽车?工商局:“违法!”
本报讯 (通讯员 李丽)日前,菏泽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查处了一起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在开展购房抽奖销售活动中,设置最高奖项为价值7.4万元汽车的违规行为,当事人被处以15000元罚款。
接群众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售楼处检查时发现,该房地产售楼处LED滚动显示屏宣传 “12月购房就有机会抽得轿车一辆”、“房车一步到位,首付最低3万元”等内容。经进一步核实,该房地产公司为进行促销,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的购房者,均有机会赢得价值7.4万小汽车、液晶电视、滚筒洗衣机和电饭煲四项的抽奖机会。根据证据证明,当事人用抽奖的方式以一辆汽车为奖励推销商品,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经营者之间关于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该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工商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的决定。
工商执法人员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房地产公司当天停止了购房抽奖活动,并将含有上述内容的宣传从售楼处显示屏上清除。
接群众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售楼处检查时发现,该房地产售楼处LED滚动显示屏宣传 “12月购房就有机会抽得轿车一辆”、“房车一步到位,首付最低3万元”等内容。经进一步核实,该房地产公司为进行促销,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的购房者,均有机会赢得价值7.4万小汽车、液晶电视、滚筒洗衣机和电饭煲四项的抽奖机会。根据证据证明,当事人用抽奖的方式以一辆汽车为奖励推销商品,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经营者之间关于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该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工商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的决定。
工商执法人员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房地产公司当天停止了购房抽奖活动,并将含有上述内容的宣传从售楼处显示屏上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