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日报20130522期 第A4版:社会生活

第A4版: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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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年05月22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巧用“限制出境”措施 和解执行涉案房产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玉发 苏本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巧用“限制出境”措施,顺利执行了一民间借款纠纷案,取得良好执行效果。
   高某、张某夫妻二人向赵某借款300万元,并把他们3岁女儿名下的一套房产权证交给了赵某,作为借款抵押。借款到期后,经赵某多次催要,夫妻两人拒不还款。2011年5月赵某向市中级法院起诉,经该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决高某、张某夫妻两人偿还赵某300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高某、张某夫妻已下落不明,其财产情况也无从查找。应债权人申请和担保,市中院依法查封了高某、张某夫妻未成年女儿名下的房产一套,该房权证虽然在债权人手中,但房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案外人,且借款时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中注明抵押条款,这些都给执行带来了困难。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市中院并未急于对该处房产进行处置,而是对高某、张某夫妻的行踪展开了细致调查。从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得知,高某之妻张某在香港有亲属,他们频繁出入香港和深圳两地。根据这一线索,市中级法院果断对高某和张某采取了 “限制出境”的措施。当张某从泉州、北京、深圳等地多次试图出境到香港时,均被海关阻止。高某、张某迫于“限制出境”的压力,夫妻两人终于出面同意将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抵消了部分债务,对剩余的欠款也作出了偿还计划。至此,该涉案房产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顺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赵某名下,使赵某的部分债权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