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5月28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B4]
买“二手”经适房应三思后行
【热线来电】日前,市民李先生与市民王先生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先生将自己的一处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卖给李先生,李先生一次性向王先生支付人民币58万元整,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房屋交付期限。李先生付款后,要求王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说“该房未满5年,不能办理过户,你可以先住,等条件成熟了再办理过户”。李先生咨询如何维权?
【来电解答】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吴振义律师认为,根据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决定了经济适用房不得随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政策性住房、福利性住房的性质。王先生将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李先生,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李先生要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能请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请求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因双方均有过错,请求赔偿损失获得法院支持的可 能 性 很小。
本报记者
【来电解答】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吴振义律师认为,根据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决定了经济适用房不得随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政策性住房、福利性住房的性质。王先生将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李先生,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李先生要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能请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请求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因双方均有过错,请求赔偿损失获得法院支持的可 能 性 很小。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