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7月05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1]

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容

山东纳入试点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记者 高立 韩洁)财政部4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现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日前还印发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规范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 (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办法》还明确,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