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11月15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3]
沪港通税收政策明确

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免征个税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何雨欣 韩洁)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系列通知,对沪港通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将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启动。三部门此次明确:
   ——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