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03月12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目前,居民生活用电公开透明,可是,不少代收“电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巧借各种理由,明码加价,多收电费,致使居民不满。请看———

多交的“电费”该咋办?

日前,巨野县瑞和嘉园居民李先生反映:“瑞和嘉园小区物业收取电费,每度电0.65元,超出有关部门规定缴费标准。”巨野县恒北馨园小区杨先生也反映:“天宇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每度电高达一元。”
   3月10日,记者针对读者反映的“电费”事宜,采访了市物价局副局长郑守存。郑守存表示,自2014年7月1日起,山东省居民阶梯电价在全省全面实施。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执行现行电价,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依据郑守存的解释,巨野县瑞和嘉园小区、北馨园小区的物业公司收取电费确实“高”。
   对于以上两个小区物业公司多收电费的问题,巨野县物价局进行了调查。巨野县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以上两位居民反映的问题属实。目前,巨野县北馨园小区正在建设中,小区还没有独自的变压器,包括在建工地用电都是从恒巨花园小区转接过来的,电费按照工商业用电收取。瑞和嘉园小区因线路损耗等原因,造成电表中总数与小表合计数不一致,因供电公司不能按照要求对终端用户进行抄表收费,而是根据大表读数向物业公司统一收取电费,并委托物业公司代其向业主收费,致使物业公司将线路耗损等费用均转至业主承担,增加了业主负担。
   2007年10月1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该条明文规定,物业公司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时,如果加码,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看来,上述两个物业服务公司没有与居民签订“服务合同”。若有“服务合同”,居民就不会反映多收“电费”的事宜。
   多收的电费该咋办?菏泽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闫金铸认为,物业公司受有关收费单位委托,托代收代缴居民的电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在未经用电人同意的情形下,不能将这笔费用转由用电人负担。对于设备维修保养的费用,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居民不应负担这笔费用。 记者 阎世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