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05月26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要求

全方位改善劳动模范待遇

本报讯 (记者 时苏建)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加大对困难劳模帮扶力度,扩大劳动模范享受待遇范围。
   《通知》规定,离退休全国、省部级、市劳模荣誉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为200元、180元、160元。1979年以前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企业市劳模荣誉津贴每月再提高80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通知》还明确从养老、医疗、住房、就业、落户等方面改善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在养老保险方面,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目前在职在岗的市级以上企业劳模和今后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要求确保市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医疗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由民政部门再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帮助。
   在住房方面,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市级以上劳模。
   在就业方面,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安排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帮助实现就业。
   在落户方面,市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有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愿望并符合当地基本落户条件的,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为其办理就业地落户手续,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就业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