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08月03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中华联合保险:积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本报讯 (记者 李若生 通讯员 贺晓楠)瘦肉精、苏丹红、染色馒头、三聚氰胺奶粉……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让老百姓忧心忡忡。“还能吃什么”的问题,依然郁结在每个人的心头,成为一块驱不散也回不去的沉重阴影。“舌尖上的安全”成为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国家安全与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把食品安全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在国务院文件中明确指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2013年10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新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 《关于印发菏泽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的现状,成立以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领导小组,食品药物监管、卫生计生、工商、质检、教育、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制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力争三年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70%,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在此背景下,中华联合保险菏泽中支积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可以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单位: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依据:依据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