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1月2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6]

通知

菏泽牡丹区鲁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5日,贵公司与我单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交,每年按合同签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我方,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但贵公司拖延支付土地租金,直到现在仍然没到位。贵公司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书第三款违约责任中第二项乙方违约责任中第一条之规定:“合同期内,乙方如违背约定条款,拖延或拒不支付土地租金时,甲方视为违约,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地面上的建筑物甲方有权处置,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我单位自2016年1月27日起解除与贵公司签定的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贵公司和法人李军负责。
  李村镇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