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8月1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5]
郓城县检察院
将司法救助进行到底
本报讯 (通讯员 刘霞 王存添 记者刘洋)“谢谢你们,没想到在俺最困难的时候政府还想着俺,给俺送来救助金。”近日,郓城县随官屯镇村民徐某从县检察院控申科副科长樊祥金手中接过2000元救助金时激动地说。2015年12月,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在沿陈华路行驶时被一辆无牌自卸车撞成重伤后逃逸,因案件无法侦破,徐某无法获得赔偿,大量的医药费使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郓城县检察院控申科干警根据与县交警队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协调民政等部门为其申请了低保。
郓城县检察院控申科科长曹玉红介绍说,在这几年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被救助的对象大部分为交通事故被害人。“除了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每年还有少量交通事故案件因无法侦破或者因加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这样的案件因未进入诉讼程序而成为司法救助的‘空白地带’。”曹玉红说。
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做好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关怀,该院经过与县交警大队协商,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或者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司法救助。《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救助程序,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发现符合上述救助情形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救助的决定。
“现在,交警大队事故科和县检察院控申科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当事人的救助和信访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交通事故当事人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工作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赵西敏说。
郓城县检察院控申科科长曹玉红介绍说,在这几年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被救助的对象大部分为交通事故被害人。“除了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每年还有少量交通事故案件因无法侦破或者因加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这样的案件因未进入诉讼程序而成为司法救助的‘空白地带’。”曹玉红说。
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做好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关怀,该院经过与县交警大队协商,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或者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司法救助。《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救助程序,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发现符合上述救助情形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救助的决定。
“现在,交警大队事故科和县检察院控申科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当事人的救助和信访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交通事故当事人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工作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赵西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