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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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5月1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市物价局负责人解读《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5月1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物价局局长马长安从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背景和依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我市采取的贯彻落实措施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马长安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国家针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等不符合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提出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对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明确审查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标准可以概括为4大类18条,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规定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得违反 《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两条兜底性条款。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
  开展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定期进行评估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建立监督机制
  市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16个部门组成。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
       记者 孔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