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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2月09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1]

“禁放令”实施月余 警方开出多张罚单

本报讯 (记者 郭阳阳)2017年12月29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要求在我市城区,即菏泽市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随后,各县区也相继出台了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近期,全市公安机关在广泛宣传“禁放令”的同时,对辖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进行全覆盖查禁行动,多起非法燃放、非法经营及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月29日10时许,牡丹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场所检查时,发现南城办事处张楼社区张某某经营的超市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张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11时许,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在昆明路与黄河西路交叉口北侧一饭店门口,发现违法嫌疑人杨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杨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4日上午9时许,在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董楼村村北一家超市门前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该时间、地点位置属于鄄城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鄄城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董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移风易俗、践行文明生活方式。如在禁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处。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