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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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0月01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民族民间记忆的重要标识和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我市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数量众多、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尧舜传说、枣梆、菏泽弦索乐、商羊舞、鲁西南织锦制作技艺、曹州面塑等,这是建设我市特色文化的基础和源泉。今后,我市非遗保护、保存工作将有法可依——
    9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由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8月28日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9月21日批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近年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在全国地级市中排名第三,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数量均连续九年位居全省第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非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推动我市文化建设,十分必要。
   《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范围、部门责任、保护方式、人才培养引进、评估和表彰、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立法理念,打破常规惯例,采取不设置章节处理,重点对调研发现的、相关主体反映比较集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逐一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结合中国牡丹之都、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文化特色,注重其原真性、整体性、传承性,尊重其形式和内涵,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发展的关系。
   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同时,《条例》对非遗保护的主要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针对我市非遗保护项目数量多、保护工作任务重,但经费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市、县区应当对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传承补助,传承补助的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对专业人才要求较高,而我市专业人员十分紧缺,大多数非遗项目面临着传承人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严峻局面,人才培养和引进受各种条件限制较多,给传承与发展带来了困难。《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主管部门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业人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纳入本级人才库,进行重点管理、跟踪服务,并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条例》还规定了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建立非遗教学、传承基地,开设非遗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或者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培养、培训非遗人才;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读本,并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将本地非遗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非遗虽然是无形的文化遗产,但其必须依附于活动场所或空间而存在和发展。我市目前不少非遗项目都缺少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非遗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公共文化设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遗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遗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和扶持非遗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走进学校、农村、社区等形式,传播非遗知识。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也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繁荣。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影响,容易出现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的问题,这与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相悖。因此,《条例》以合理利用、保护优先为基础,鼓励规范、合理开发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应当保持代表性项目的传统文化内涵、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因适应市场需要改变了传统文化内涵、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产品,不得以该代表性项目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等,同时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全文见4版)记者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