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专题

下一版>

<上一版

日期:[2018年11月09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5]

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条件、考试考核办法及有关要求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8]12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16]14号)精神,现将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等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范围
   2017年冬季或2018年春季退出现役的士兵和转业士官,凡符合以下接收安置条件者,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2017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或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由各县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名单报市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由市汇总后上报省安置主管部门,待省安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将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名单下达各市落实安置资格,未经省安置部门审核公示的,不得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5)2011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市直接收安置对象
   市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1.父母有一方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
   2.服现役期间父母有一方调入市直部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截止时间为本人退出现役批准时间);
   3.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其配偶应为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为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区,迁户时间截止时间为部队批准退役或转业时间,结婚满2年,并有一定生活基础的;
   4.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配偶父母有一方属于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身边无人照顾的(配偶系独生子女);
   5.符合安置条件,企业单位同意计划外接收安置的,安置部门可给予照顾并办理相关手续。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安置部门不予安置:非特殊原因跨年度安置的;入伍、退伍手续做假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档案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等主件材料的,没有城镇《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并批准的,退回入学、入伍前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落户,但不负责安排工作;部队特招入伍人员不予安排工作。
   二、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
   根据省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通知要求,组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市,文化成绩分值不超过总分的20%,我市均按照总分的20%计入成绩;档案考核全部计入综合成绩,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两者成绩相加得分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依据。
   (一)文化考试
   由市、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考场规则、考后阅卷等工作,参照教育部门大中专学生考试规程操作。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时事政治;考试试题初中占40%,高中占30%,时事政治占30%。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赋分项目及标准
   1.服役年限记分。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加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加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的按1年计算。
   2.平时奖励记分。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优秀士官人才三等奖每次计4分;优秀士官人才二等奖每次计8分;优秀士官人才一等奖每次计12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战时奖励记分。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个人荣誉称号每次计10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4.职业技能等级记分。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技师(二级)计7分;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5.残疾等级记分。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计分标准:10级计5分;9级计10分;8分计20分;7级计30分;6级计40分;5级计50分。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计分标准:10级计1分;9级计3分;8级计5分;7级计10分;6级计20分;5级计30分。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6.烈士子女记分。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7.学历记分。截止到翌年7月1日,取得相关学历的予以记分,计分标准:专科(含高职)学历计5分;本科学历计10分;本科以上学历计15分。
   8.其他情况记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以上记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立功、受奖、评残、学历等还应提供相关证书材料。
   (三)减分项目及标准
   1.处分减分。警告减5分;严重警告减10分;记过减15分;记大过减20分;降职或降衔减40分;撤职处分减60分。多次受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分值的3倍。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档案审查要严格把关,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减档案材料,赋分要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材料不清或有疑问的,安置部门应主动向退役士兵本人弄清情况,情况特殊的应到所在部队调查核实,否则不得作为档案实绩考核依据。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
   为确保考试、考核程序操作公正公平,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退役士兵档案审核、记分、考试全过程;各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将“双考”成绩和安置计划一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并向市级安置部门上报,待市级安置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备案。
   (四)安置步骤及方式
   1.将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用于中央、省属单位子女的指标除外)和退役士兵“双考”成绩分别张榜公布。
   2.初级士官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按照 “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底分顺序排列。
   3.张榜公布3-5日,由退役士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列顺序依次自选单位;分数相同的,是高学历或独生子女者优先挑选单位。岗位一经选定,本人不得再做调整。
   4.中央、省属单位的退役士兵子女,要求进本系统的,将按照当年计划数的50%予以安排;市属单位一律不照顾子女。
   5.按照“双考”成绩自选单位后,市安置部门开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凭介绍信按照规定期限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计划公示后,不参加单位挑选或参加单位挑选后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时间超过1个月的,将认定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指导、帮助、督导所属单位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兑现好相关待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所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当地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对未按期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区,取消“双拥”模范县区评选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安排,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效推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跟踪问效,对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力的,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问责。
   自公示之日起,原安置政策与此不相符的将予以废止。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