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县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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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14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开发商“一房二卖”被立案侦查

  11月2日,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
   此前,刘某某与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了房产位置、面积、价格等。合同签订后,刘某某交付100万元,并约定了交房时间,交付房屋时,刘某某将房款结清,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到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时,由于公摊面积、交房条件等原因,该商品房未交付成功。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双方约定的商品房分四部分分别卖给了四位第三人。四位第三人均已办理房产证。
   刘某某遂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诸牡丹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确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四位第三人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最终判决,刘某某与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 《商品房购销合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将房屋交付刘某某,在交付房屋时,刘某某付清剩余房款。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交付房屋之日的9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刘某某办理产权登记。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刘某某已交房款100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违约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刘某某向牡丹区法院申请执行,牡丹区法院分别两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经调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前将应交付的房屋(包含应交付给刘某某的房屋)转租给周某、高某某,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牡丹区法院多次发出通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履行,并告知其不履行的后果,但被执行人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牡丹区法院以被执行人菏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慑于法律的威严,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判决。
                                记者 郭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