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日报20181119期 第A2版:时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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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19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全市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任务

  本报讯 (记者 张慧)日前,菏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解读了《菏泽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和《菏泽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有关政策,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任务。《方案》对改革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范围: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参加本次改革。省垂管系统中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市级的公车改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对处在转企改制或职能机构调整过程中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改革方式。人员范围: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方案》指出,本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以外公务出行的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改革前未配备的,不得借本次改革之机增配车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保留车辆统一纳入市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监管。其中,事业单位具体保留数量原则上参照《菏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各县区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参加改革,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方案》规定,要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及费用报销额度。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属企业及各级权属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参照同职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车改;个别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在契约合同中对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实施意见》指出,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车改。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包括兼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其中,对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已实行车改的市属企业,并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允许企业正职负责人按照 《实施意见》规定重新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本次改革后,选择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允许重新为企业正职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实施意见》还对改革后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作出了规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界定参照中央、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改革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按照《实施意见》关于“新购置车辆”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