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法治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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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23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5]

拾得财物未归还 遗失当酌情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 徐福建)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遗失物赔偿纠纷,判令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张某折价赔偿失主李某损失4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在一美容会所工作。今年7月20日,原告李某在工作单位丢失金钻戒指一枚,找寻无果后报警。公安机关在调取监控及询问后,认定被告张某拾得。经讯问,张某也承认拾得该金钻戒指,但认为是假的,随手放进包里,几天后收拾包内东西时扔掉了。9月15日,原告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金钻戒指或折价赔偿,提交了2018年5月1日在老凤祥银楼专卖店加工金钻戒指的收款收据,证实加工的金钻戒指15.22克,金价为286元/克,加工费为38元/克,合计4931.28元。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或者丢失人领回之前,拾得人对遗失物有保管义务。被告张某捡到钻戒后未及时找寻失主,也未将戒指交给相关部门,而是自行存放后丢弃,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