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日报20190427期 第A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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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4月2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民生问题无小事 群众利益大于天

工程质量不达标 履职不力被严惩

案例介绍
“你看这房子里的抹墙质量太差,墙体一捏就碎”、“房屋室内地面硬化质量不好,一踩一个坑,建设质量不过关,老百姓都不敢居住了”……2018年7月,一条关于鄄城县左营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视频在网络上被转载和传播。鄄城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该网络舆情,并决定立案审查。调查组通过到项目实地查看,查阅有关工程项目资料,深入当地群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走访了解,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
   经查,网络视频中的“房子”为左营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二期工程。该项目工程于2017年10月开始施工建设,中标监理方系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鄄城县监理中心实际履行该项目监理职责,项目总监理侯永会负责管理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网络视频中的9号楼房于2017年10月开始动工,2018年3月楼房主体工程竣工。2018年5月,开始进行室内墙面抹墙施工。经询问有关技术人员了解到,网络视频中显示的室内地面一踩一个坑的问题,是因为安置房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一种发泡水泥,在凝固的过程中不能踩压。但视频中所出现的墙体一捏就碎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存有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工序不合规、砂浆配比不达标等原因。对此,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负有直接责任。
   鄄城县监理中心在监理上述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监理规划》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履行职责,存在《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对进场工程材料质量把关不严格、对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跟踪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对此侯永会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鄄城县纪委决定给予侯永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执纪者说
   民生问题无小事,群众利益大于天。责任没有“空窗期”,在其位尽其责,容不得丝毫懈怠。任何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作为监理人员,更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确保群众利益落实到一砖一瓦。广大党员干部也要引以为戒,严作风、实担当,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尽职尽力,为民生民利保驾护航。
  通讯员 邹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