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日报20190514期 第A6版:楼市广告

第A6版:楼市广告

下一版>

<上一版

日期:[2019年05月14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6]

公租房7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称“公告”),明确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7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告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此外,公告明确,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据《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