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日报20190918期 第A4版:百姓问政

第A4版:百姓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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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9月18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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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振兴路上的停车标示被人为损坏。”近日,市民胡先生致电本报反映。9月17日,记者来到市区振兴路,看到路旁的停车标示确实已被损坏(如图)。“这些停车标示设置位置太矮,行人路过,稍不注意就会撞到它,可能是因为这,才损坏了标示。”附近居民马先生说。
   在此菏泽交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损坏交通标志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记者仝志华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