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04月29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公 告

吕 书 坤 , 身 份 证 号372922197010280013,您于2013年12月25日与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华侨城 M2号楼 01单元01001号房。您选择的付款方式为“2013年12月25日前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其余房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或以现金一次性交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3项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超过60日银行按揭贷款仍未到出卖人的账户,并且买受人未以现金补齐房款余额,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须支付出卖人贰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剩余已交房款于3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无息退还”,截止今日您仍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现我公司单方面与您解除华侨城M2号楼01单元01001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来我公司领取扣除违约金后的已付房款。
   特此公告
   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