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05月17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6]

一审获刑三年十个月

在派出所民警的审讯中,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犯罪过程。
   2014年3月,刘某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公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审时,刘某对于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但是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予以否认。他认为与周某发生纠缠时,自己只是拿撬棍虚晃了一下,并没有打到周某,期间根本没有抢劫周某,而且最后自己的撬棍反而被抢走了。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入户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无人之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某在抢劫、盗窃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但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刘某身犯数罪,应该对其数罪并罚。
   最终,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结束后,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