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11月12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0]

一个套现敛财神话的破灭

本报记者 志国
  菏泽人石某某找他人代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手续后,通过银行申请了POS机,随后使用POS机为他人非法套现,总金额达千万元人民币,最终难逃法网。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
  为了套现,注册执照
   2012年10月的一天,菏泽人石某某跟张某某商议从银行申请几部POS机给别人刷信用卡套现,张某某觉得没什么问题,表示同意。当年11月份左右,石某某和张某某分别以“个体户史某某”和“个体户张某某”的商户名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一些申请POS机需要的手续。
   由于害怕自己办理通不过,石某某特意通过他人联系到一个专门给别人代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手续的人员,经由此人给自己办理相关手续。觉得两部POS机有点少,石某某又以自己的名字申请了“菏泽市牡丹区某家电销售中心”的营业执照,经营地点在牡丹区某服装市场及北城某街道——其实,这些办公地点皆系石某某伪造,他根本没有和张某某在这些地方租过门市,更没有经营任何门市。
   经营手续办妥后,石某某和张某某立即前往菏泽某银行申请了POS机,随后二人开始张贴小广告及告知身边朋友,自己可以帮助别人通过POS机刷信用卡提现,费用按刷信用卡金额的最高1.1%-1.2%、最低0.5%-0.8%来收取。
  欲壑难平,疯狂套现
   2013年3月,张某某因为感觉为他人套现有风险,便找到石某某,表示不想再给别人刷信用卡套现了。石某某听了张某某的话后,非但没有考虑这样做不好,反而窃喜,认为以后自己可以“大干一场”,还提议以20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某名下的那台POS机。
   张某某退出后,石某某开始利用自己手中的三台POS机大肆套现。为了提升 “业绩”,石某某又加印了大量宣传小广告在菏泽四处张贴。没多久,慕名联系石某某使用信用卡套现的人越来越多,低的两万元,多的数十万元。至2013年5月,石某某在短短两个月内就给他人非法套现多达700余万元。
   由于业务量剧增,石某某感到一人忙不过来,便找来亲戚石某甲及其女友何某,在自己存放POS机的住处负责接待需要套现的人。为了防止石某甲与何某私下 “拉活”,石某某只让二人负责接待,有需要取现的就把卡留下,等他回来后再亲自操作刷卡。
  “同行”相助,末路狂奔
   2013年6月,石某某无意间认识了同样利用POS机给人刷卡套现的李某。李某此前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就有银联POS机的业务,而他本身拥有一台公司用来给客户转账的POS机,也从事刷卡套现的业务。
   李某告诉石某某,自己只有一台POS机,还是公司的,此前他一直用这台POS机套现已经引起了公司的怀疑,因此希望借用石某某的POS机继续开展“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则由二人均分。由于二人的“客源”并不冲突,且自己不用操作也有钱赚,石某某就很爽快地答应了李某要求合作的请求。
   此后,石某某和李某二人开始使用四台POS机继续疯狂套现。截至2013年8月底,石某某三台POS机共计刷卡套现10445461元,而李某使用自己本身持有POS机及石某某POS机套现达3643732元。
  难逃法网,终获重刑
   石某某以为万无一失,殊不知其肆无忌惮的套现行为早已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2013年8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将石某某抓获归案。
   同年10月底,李某在得知石某某被抓后,深知自己难逃法网,主动投案自首。审讯中,二人对自己使用POS机非法帮他人套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3月,检察机关以石某某、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公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6月3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以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石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9月13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最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终审宣判,维持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改判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