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11月12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1]
借车给了“无名氏”,“无名氏”肇事逃逸了

车主为何要担责?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出于朋友义气,将车辆随意借给他人,甚至连他人的姓名还弄不清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车主提前垫付了伤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否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支付损失?最近,广州市花都区一车主就遭遇了这样的事……
  撞车逃逸,车主赔偿
   高某是花都一家五金厂的老板,平常为人随和,朋友很多,在一次聚会上,通过朋友王某认识了老乡 “阿俊”,在认识的当天晚上,阿俊表示自己想借其车办点私事,高某爽快地答应了,在借车前高某曾看了一眼阿俊的驾驶证,但并没有记住其名字等相关信息。
   2013年6月16日2时50分,在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段,阿俊驾驶高某的小车在上述路段与邢某俊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路边护栏及钟某宏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摩托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邢某俊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阿俊弃车逃逸,电话关机。2013年7月17日,交警大队认定阿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邢某俊、钟某宏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高某支付了伤者医药费,并在交警的调解下,一次性向伤者赔偿1.5万元。
  状告保险公司败诉
   2013年7月18日,高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所垫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上述损失,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花都区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的保险合同为交强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在保险车辆并非由投保人驾驶的情况下,只有在驾驶人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能获得保险赔偿。
   而本案中,高某作为车主和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交给其不知道姓名的阿俊即“无名氏”驾驶,且该“无名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至今未能与其取得联系,由于车主高某未能证明驾驶人是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且“无名氏”并非被保险人,故高某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近,花都区法院判决,车主高某以自己垫付了受害人的损失为由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出借爱车要谨慎
   法官提醒,随着车辆的普及,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车主出借车辆时一定要谨慎,对于不太信得过或不太熟悉的人,一定要敢于放下情面说不,否则一旦出现发生交通事故且借车人逃逸的情况,交警往往根据车辆登记情况找到车主要求承担赔付责任。如不清楚肇事者的身份信息,不能证明其为合法驾驶人,将会由于自己过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自食苦果。
   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律师全朝晖解释,该案中车主高某不能举证“无名氏”为合法驾驶人是关键,因为不是合法驾驶人也就不能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
   何为合法驾驶人?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除了驾驶人没有取得驾照、醉驾、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况,其他都为合法驾驶人,因此违反了上述四种情况的其中一种,都不能算作是合法驾驶人,因此处理上述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了解决道德风险的问题。”
   全朝晖表示,借车给所谓的朋友,但实则是“无名氏”的情况,车主应该避免发生,否则发生意外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因此车主在借车是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个人信息,并确保对方不属于没有取得驾照、醉驾、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况之一,这样才在发生事故时,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凌越